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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及驗貨服務通用條款及條件

1. 1.1 本通用條款僅適用于中龍檢驗認證(香港 )有限公司(以稱‘本公司’)與客戶間的委託服務合同關係。本公司同意按照本商業條款中所包含的條款(以稱‘本條款’)提供服務。本公司對要求為其服務的個人或團體(下稱‘委託人’)承擔 服務義務 。
1.2 本條款的修訂只能以書面方式進行,並且須經本公司董事代表公司簽字。對本公司或其員工或代理人的任何其它行為,均不應視為是對任何其它條款的接受。除非經本公司同意,任何第三人無權向本公司發出指令。
2.2.1 本公司將運用合理之注意和技能,並依經本公司確認同意之委託人特定指示,提供服務,當無上述特定指示時,則依據:
(1) 本公司之任何標準訂單表格或標準規格表所載之條款,以及 /或
(2) 任何相關之商業習慣、習俗或實務;以及 /或
(3) 本公司依技術、作業以及/或財務上考慮認為適當之方法 。
2.2 報告所載內容係依據委託人指示所執行之檢驗或測試結果,以及 /或結果之評定乃根據技術標準、商業習慣、實務或依專業意見須列入考慮之情況。
2.3 對於測試樣品所製作之報告僅包含本公司就此樣品之意見,並不表示對該樣品所抽取之同批產品表示任何意見。
2.4 若委託人要求本公司見證任何第三人之介入工作,委託人茲此同意本公司之唯一責任為於第三者進行介入工作之際在場見證並傳達該介入結果,或確認該介入事件。委託人同意本公司對於第三人使用之設備、儀器和測量工具的狀態或精準度、應用之分析方法、人員之資格、第三人人員行為或不作為、或其分析結果,並不負任何責任。
2.5 本公司製作之結果報告書將僅反映執行時所紀錄且於接受指示範圍內之事實,或無指示時則依據適用於2.1條款之其他規範範圍 。本公司無義務提及或報告特定指示範圍或其他適用範圍外之任何事實或情況。
2.6 本公司可將部份或全部服務委派其代理人或轉包承攬者,而委託人授權本公司將履行委派之必要資訊提供給該代理人或轉包承攬者 。
2.7 若本公司收到有關委託人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的契約約定文件或第三人文件,如買賣契約、信用狀、提單等,該類檔僅能視為資料 ,並不能擴大或限制本公司接受之服務或義務範圍。
2.8 委託人承認本公司雖提供服務但並不取代委託人或任何第三人之地位,也不免除委託人或任何第三人之任何義務,且不於任何方面承擔、減輕 、免除或解除委託人對任何第三人或任何第三人對委託人的責任。
2.9 所有樣品保留期限最多三個月或依該樣品特性保留較短之期限,然後返還委託人或由本公司自由裁量予以處置。保留期限過後 ,本公司對該樣品不負任何責任。樣品之保管超過三個月者所產生之保管費用應由委託人負擔。若樣品返還委託人,委託人將負擔手續費和運費。若樣品需特殊處置,特殊處置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
3. 委託人應 ︰
3.1 確定適時提供充分資料、指示和文件 (且無論如何不得晚於預期執行時間前48小時 ), 以能使要求之服務得以履行;
3.2 取得本公司代表進入執行工作場所之必要通行許可,並且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解決本公司執行工作時之任何障礙或幹擾;
3.3 於有此需求時,提供執行工作所必要之任何特殊器材及人員;
3.4 確定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本公司執行工作期間之工作條件、場地和裝置之安全,無需本公司告知是否有此需求;
3.5 預先通知本公司與任何訂單、樣品或測試有關之實際或潛在性已知風險或危險 ,如輻射的存在或可能性,有毒或有害或爆炸性元素或物質,環境污染物或毒物等。
4. 4.1 本公司既非保險人亦非保證人,不負擔任何此類責任。委託人為擔保其不受損失或損害,應自行投保。
4.2 結果報告書之製作乃根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所提供之資料、檔及樣品,且僅為委託人而製作,委託人就其依該結果報告書所採取之行為負責。本公司及其任何主管、受僱人 、代理人或轉包承攬者對於委託人或第三人根據該結果報告書所採取或不採取之行為或者因提供給本公司之訊息不清楚、錯誤 、不完全 、誤導或虛偽而產生之不正確結果,不負有責任。
4.3 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為非本公司可控制事件,包括委託人未遵守本條款 之義務 ,而延遲 、部份或全部不履行服務,不負有任何責任。
4.4 本公司對於損失、損害或支出及各種費用支出之賠償責任,其總額不應超過產生該賠償責任所由生之特定服務費用之五倍,或美金一萬元($10,000)( 或等值之當地幣值), 以較低者為準。
4.5 本公司不負責任何間接或其他衍生性之損失,包括且不限於利潤損失、業務損失、機會損失、商譽損失及產品召回之成本。本公司亦不負責可能由客戶所造成之第三者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之索賠(包括且不限於產品責任之索賠)。
4.6 若有任何索賠,委託人應於發現有權索賠事實之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而除非自下列日期起一年內提起訴訟,否則本公司應被解除所有損失、損害或費用支出損害賠償之所有責任︰
(1) 本公司執行該產生損害賠償之服務之日期;或
(2) 任何指稱未履行服務之原應完成日期。
5. 委託人應保證、保護並免除任何第三人對本公司及其主管、受僱人 、代理人或轉包承攬者,就相關服務之履行、聲稱履行或未履行而產生之任何性質之損失、損害或費用支出,包括所有法律支出及相關費用等之索賠(已主張或尚未主張)。
6. 6.1 本公司和委託人於訂單發出或契約訂立時未確定費用者,其費用計算依本公司之標準價格(將依情況變動), 一切適用之稅費將由委託人負擔。
6.2 除非發票上記載較短期間,否則委託人應於相關發票日期三十天內或本公司在發票上載有其他日期(“支付日期”)內準時支付所有費用,未準時支付者,利息將以月利率5%(或發票上記載之其他利率)來計算 ,期間為自支付日期起至實際清償日止。
6.3 委託人不得以與本公司任何爭議、理賠或債務抵銷等理由,留置或延緩應支付本公司之任何款項。
6.4 本公司得於任何具適當管轄權之法院,決定提起訴訟以收取未支付款項。
6.5 委託人應負擔本公司提起訴訟以收取未支付款項之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及相關費用。
6.6 本公司於履行服務期間發生任何未預見之問題或支出時,將盡力通知委託人,本公司有權增收費用以彌補為完成服務之必要額外付出時間與成本。
6.7 若本公司因非屬本公司可控制事件之發生,包括如因委託人未遵守前述第3條款所載之義務者,而無法履行所有或部份服務時,本公司仍有權取得下列款項︰
(1) 本公司應負擔之所有不可退還之開支之數額;和
(2) 相當於已實際履行服務部份之服務費用。
7. 本公司於下列狀況發生情形時 ,有權利立即暫停或終止服務條款,且不負相關責任︰
7.1 委託人未遵守本條款 義務並且未能於受通知後十日內改正者;或
7.2 委託人之任何原因之暫停付費、與債權人之協議、破產 、無支付能力、受接管或事業終止。
8. 若本條款中有任何一項或一項以上之條款被認定為違法或無法執行,其餘條款之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執行性不因此而受有任何影響或減弱 。
9. 如中文譯本文義與英文原文有異議,概以英文原文為准。
10.上述條件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約束,並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簽約方同意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專門司法權限管轄。

更新於2011年1月25日

諮詢服務通用條款及條件

1. 總則
1.1 除非另經書面同意,或與本地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不符,所有中龍檢驗認證(香港 )有限公司(下稱“中龍”)與委託人(契約關係)間之諮詢服務及所有衍生的契約關係均需遵守此諮詢服務通用條款(下稱“條款”)的規定 。
1.2 中龍就發出指示之個人或公/私/政府機構 (下稱“委託人”)提供諮詢服務(下稱“服務”)。
1.3 除非獲得中龍之事前同意 ,其他任何人皆無權給予指示,尤其對於服務範圍或因此而生的意見、通告 、報告或證書(不管是否由中龍或任何其他機構出具)之交付 (下稱 “結果 ”)。 委託人於 此不可撤回地授權中龍將結果如委託人之指示,或依情況 、商業習慣、習俗或實務自由裁量交付予第三人 。

2. 服務條款
2.1 中龍將竭盡所能、並依經中龍確認同意之委託人特定指示提供服務,當無上述特定指示時,則依據任何相關之商業習慣、習俗或實務提供服務。
2.2 中龍 可將部份或全部服務委派其代理人或轉包承攬者,而委託人授權中龍 將履行委派之必要資訊提供給該代理人或轉包承攬者 。
2.3 若中龍收到有關委託人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的契約約定文件或第三人文件 ,如買賣 契約 、信用狀 、提單等 ,該類文件僅能視為資料 ,並不能擴大或限制中龍接受之服務或義務範圍。
2.4 委託人承認中龍雖提供服務但並不取代委託人或任何第三人之地位,也不免除委託人或任何第三人之任何義務,且不於任何方面承擔、減輕 、免除或解除委託人對任何第三人或任何第三人對委託人的責任。
2.5 所有樣品保留期限最多三個月或依該樣品特性保留較短之期限,然後返還委託人或由中龍自由裁量予以處置。保留期限過後 ,中龍對該樣品不負任何責任。若樣品返還委託人,委託人將負擔手續費和運費。若樣品需特殊處置,特殊處置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3. 委託人義務
委託人應 ︰
3.1 確保適時提供充分指示、資料和文件以能使要求之服務得以履行 ;
3.2 確保所有其提供或其代表(包括且不限於供應商、代表和/或代理 )提供的指示、資料和/或文件均須清晰、準確和真實;
3.3 預先通知中龍與任何訂單、樣品或測試有關之實際或潛在性已知風險或危險,如輻射的存在或可能性,有毒或有害或爆炸性元素或物質,環境污染物或毒物等。

4. 責任限制
4.1 委託人承認中龍雖提供服務但不保證委託人的備案/許可申請 (如適用)可成功獲得有關當局的批准,也不承諾獲得該備案/許可的時限。中龍既非保險人亦非保證人,不負擔任何此類責任。委託人為擔保其不受損失或損害,應自行投保。
4.2 結果之出具乃根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所提供或確認之資料、文件及樣品。中龍及其合作人、子公司 、代理或轉包承攬者對於委託人因提供給中龍之訊息不清楚、錯誤 、不完全 、誤導或虛偽而產生之不正確結果,不負有責任。
4.3 中龍對於直接或間接因為非中龍可控制事件,包括委託人未遵守本條款之義務,而延遲 、部份或全部不履行服務,不負有任何責任。
4.4 中龍不負責任何間接或其他衍生性之損失,包括且不限於利潤損失、業務損失、機會損失、商譽損失及產品召回之成本,亦不負責可能由委託人所造成之第三者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之索賠,無論該損失是否是由中龍及其合作人、子公司、代理、轉包承攬者或雇員的錯誤、疏忽 、錯誤描述、錯誤判斷或失職造成。中龍之責任只限於本條款第4.5所指明的範圍 。
4.5 若有關 備案/許可 (如適用)不獲當局批准是由於中龍提供服務期間的錯誤所導致,中龍將豁免委託人重次申請之諮詢服務費以作賠償。中龍並不負責在重次申請中產生的其它費用和成本。重次申請被視作一項新的諮詢服務,並受本 條款的約束 。
4.6 若有任何索賠,委託人應於發現有權索賠事實之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中龍,而除非自任何指稱未履行服務之原應完成日期起一年內提起訴訟,否則中龍應被解除賠償之所有責任。

5. 收費和付款
5.1 中龍和委託人於訂單發出或契約訂立時未確定費用者,其費用計算依中龍之標準價格(將依情況變動), 一切適用之稅費將由委託人負擔。
5.2 委託人應就中龍相關計費單立即預付諮詢服務費或在計費單上載有其他支付日期內準時支付諮詢服務費。中龍 收到款項後即 代表 諮詢服務開始。在任何情況下委託人已繳之 諮詢服務費將不獲退還。
5.3 委託人不得以與中龍任何爭議、理賠或債務抵銷等理由,留置或延緩應支付中龍之任何款項。
5.4 中龍於履行服務期間發生任何未預見之問題或支出時,將盡力通知委託人,中龍有權增收費用以彌補為完成服務之必要額外付出時間與成本。
5.5 若中龍 因非屬其可控制事件之發生而無法履行所有或部份服務時,仍有權取得相當於已實際履行服務部份之服務費用。

6. 服務之暫停或終止
中龍於下列狀況發生情形時,有權利立即暫停或終止服務條款,且不負相關責任︰
6.1 若中龍 因非屬其可控制事件之發生 ,而無法履行所有或部份服務時;或
6.2 委託人未遵守前述第3條款所載之義務且未能於受通知後九十日內改正者;或
6.3 委託人之任何原因之暫停付費、與債權人之協議、破產 、無支付能力、受接管或事業終止。

7. 其它
7.1 若本條款中有任何一項或一項以上之條款被認定為違法或無法執行,其餘條款之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執行性不因此而受有任何影響或減弱。
7.2 未經中龍事前書面授權,不得將中龍之名稱或商標用於廣告用途。
7.3 中龍保留修改上述條款和隨時調整服務收費標準的權利,而無須事先予以通知。
7.4 如中文譯本文義與英文原文有異議,概以英文原文為准。

8. 根據法和管轄權
上述條件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約束,並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簽約方同意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專門司法權限管轄。